事业编的报考须知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关心的事。为什么进了事业编还要签聘用合同,这个现象背后的制度原因和法律性质经常让人摸不着头脑。今天小编要讲的就是这个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关键点,它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到身份界定和未来的改革方向。感到兴趣的小伙伴们和小编来看一下吧

这是事业单位改革过渡过程中的做法,也就是所谓双聘制。一方面是事业身份,一方面实施、行劳动合同管理。随着事业单位改制完成,这种现象将消失。全部改革到位后,员工要么是事业单位身份,要么是公务员,要么是企业员工。
事业编是用签聘用合同的方式来确定事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其决定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3、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4、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