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知识相关的内容,会计处理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关心的事。企业在筹建阶段收到利息收入时,很多会计人员会纠结要不要确认收益,答案是不确认,要冲减开办费。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筹建期间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编制规范,涉及的制度和文件依据也都整理好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取得筹建期间验资款的利息收入时,应冲减开办费。对于筹建期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
筹建期间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红字)
1、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文件,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做出了重大的调整。我们知道原先的行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是应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进行分期平均摊销的。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该是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开始,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进行分期扣除的。故而,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并且我们要知道,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该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3、根据我国所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可知:“除了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是应该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之后再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倘若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并无法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则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不管是从摊销的期限还是会计科目的设置都与原先的行业财务制度大有不同。这一新出的规定同现行所得税法规对比也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的。
应付利息计提与支付的会计分录

应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对于应付利息业务,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应付利息的会计分录
1、如果是短期借款计提利息时,那么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利息
2、如果是长期借款计提利息时,那么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3、如果是公司债券计提利息时,那么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实际支付时,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银行存款属于资产类会计科目。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科目,借方登记企业银行存款的增加,贷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企业实际持有的银行存款的金额。
应付利息相关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2、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