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政策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关心的事。银行汇票和支票都属于常见的支付结算工具,使用场景看似接近,实际规则并不一样。今天小编围绕银行汇票和支票的区别展开说明,从票据记载、付款保障、提示期限、权利时效和使用特点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帮助读者初步理清概念,再结合具体业务判断应当使用哪一种票据。整体看完后理解起来也更顺畅,也便于实际判断。感到兴趣的小伙伴们与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银行汇票和支票都是具有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以及融资功能的票据,但是它们是有着明显区别的。
银行汇票和支票的区别
记载事项不同:支票上的绝对记载事项也就是法定记载事项有六项,分别是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签章。这六项一定要记载齐全,欠缺一项,支票是无效的。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是绝对记在事项,可以由出票人之后授权补记;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七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签章。没有补记的事项。
汇票的出票人资金不足依旧支付:支票的出票人资金不足,无法付款,这个属于空头支票的行为,会受到处罚;而汇票的出票人即使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也必须无条件的足额付款。
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可以不予付款,而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得拒绝付款。
票据权利时效:支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特点不同:银行汇票的特点,适用范围广,信用度高,安全可靠,使用灵活,可按照实际金额结算。支票特点:支票手续简便、灵活;但是支票有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要提示付款;支票一般可以背书转让,但只能是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票据权利如何补救及注意事项说明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持票人取得票据,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是票据权利丢失时,有哪些方式可以进行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方式
票据丧失后,就丧失了票据权利,这时候有三种形式可以进行补救。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而不同的票据适用的补救措施是不一样的。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其丧失票据的情况,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通知后暂停支付。这时候只有票据能够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才能使用挂失止付的方法。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另外要注意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不是必须手段。
公示催告,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此票据无效。只有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才采用这种方法,比如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但是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不得申请公示催告。并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
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首先是要给付对价,就是票据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当然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就没有给付对价的限制,不过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而且票据的取得要合法,因为“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的票据,会失去票据权利。